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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金属钱夹及其组件(Certain Compact Walle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55)作出337部分终裁:2024年4月15日,申请方提出关于公众利益的陈述,没有其他人提交复审申请;通过对案件记录、最终初裁等文件的审查,ITC决定主动对本案进行复审,特别是管辖权和申请方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请利益相关方回答相关问题。利益相关方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就复审部分、救济措施、公众利益和征税提交书面意见,于2024年6月6日前提交回复。
2024年3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如果本案存在侵权,建议采取的救济措施为对侵权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对列名被告美国Rosemar Enterprise LLC d/b/a RossM Wallet of Palm Springs, CA、中国浙江INSGG of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Swztech Co., Ltd d/b/a SWZA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Pincan Technology Co., Ltd. d/b/a ARW-Wallet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发布禁止令;并就上述救济措施向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0月6日作出的初裁(No.18)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缺席被告侵权商业外观的调查,部分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Swztech Co., Ltd d/b/a SWZA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ARW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791,808第3、4、9、12、13、15、16、17项申诉的调查。
2023年10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初裁(No.18)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部分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Swztech Co., Ltd d/b/a SWZA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ARW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关于侵权商业外观的调查。
2023年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初裁(No.16)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Mosaic Brands, Inc. d/b/a Storus, of Alamo, CA的调查。
2023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初裁(No.12)不予复审,即美国Rosemar Enterprise LLC d/b/a RossM Wallet of Palm Springs, CA、中国浙江INSGG of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China为缺席被告。
2023年3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金属钱夹及其组件(Certain Compact Walle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55)。
2023年2月6日,美国The Ridge Wallet LLC of Santa Monica,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791808),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Rosemar Enterprise LLC d/b/a RossM Wallet of Palm Springs, CA、美国Mosaic Brands, Inc. d/b/a Storus, of Alamo, CA、中国浙江INSGG of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Swztech Co., Ltd d/b/a SWZA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ARW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ystem/files?file=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55_notice0516202sgl.pdf
2024年5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带有集成样品瓶适配器的液体转换装置(Certain Liquid Transfer Devices with an Integral Vial Adapter,调查编码:337-TA-1362)作出337部分终裁:决定对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存在侵权的最终初裁(final ID)进行部分复审,请利益相关方提交书面材料。2024年4月6日,三家列名被告提出复审申请,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于同日也提出复审申请;2024年4月15日,OUII和申请方回复列名被告。通过对案件记录、最终初裁、第19号裁决和复审申请及回复,ITC决定进行部分复审,复审内容包括第19号裁决中排除列名被告和OUII提出的专利无效及证据、最终初裁中关于地位和管辖权的裁决;决定对最终初裁的文字错误进行修改;对其他部分不进行复审,不复审的包括申诉结构、侵权和申请方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科技要素。利益相关方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就复审部分、救济措施、公众利益和征税提交书面意见,于2024年6月10日前提交回复。
2024年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如果本案存在侵权,建议采取的救济措施为对经由列名被告中国台湾地区Advcare Medical, Inc., of New Taipei City, Taiwan、美国Dragon Heart Medical, Inc., of Addison, IL、美国Summit International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of Franklin, MA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出售的侵权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对列名被告美国Summit International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of Franklin, MA发布禁止令,并就上述建议救济措施涉及到的公众利益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17)不予复审,即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
2023年11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0月4日作出的初裁(No.1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设计号D767,124、D765,837、D630,732的调查。
2023年10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初裁(No.12)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商标号5,810,583的调查。
2023年9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初裁(No.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Dragon Heart Medical Devices Co., Ltd., of Kaiping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广东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调查。
2023年5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带有集成样品瓶适配器的液体转换装置(Certain Liquid Transfer Devices with an Integral Vial Adapter)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62)。
2023年4月6日,美国West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Inc. of Exton, Pennsylvania、以色列West Pharma. Services IL, Ltd. of Raꞌanana, Israel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688,295,美国注册设计号D767,124、D765,837、D630,732,美国注册商标号5,810,58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台湾地区Advcare Medical, Inc., of New Taipei City, Taiwan、中国广东Dragon Heart Medical Devices Co., Ltd., of Kaiping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广东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美国Dragon Heart Medical, Inc., of Addison, IL、美国Summit International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of Franklin, M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62_notice05162024sgl.pdf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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