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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机构视角谈外贸企业关税战突围:原产地规则适用的实例分析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6天前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5月12日,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文章: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双方发布联合声明就部分产品加征的从价关税大幅下调,受到各方的深切关注。本文从中长期战略布局角度出发,通过剖析企业适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经典案例,为出美企业如何在“关税铁幕”下实现破局提供实操建议。
一、重构供应链,提升抗风险能力

(一)原产地合规管理:谨防“洗产地”行为

近期,多国严查转口贸易和“洗产地”行为,以防止邻近国家“借道规避”美国高额关税。当前,我国外向型企业往往过于依赖投资国原产地管理机构,而忽视了目的国原产地管理的规定。下面,以浙江省传统优势出口产业纺织服装业为例,向企业阐述如何正确适用原产地规则来防范被美国或第三国海关以原产地欺诈指控而惩处巨额罚金的风险。

下滑查看案例详情:

案例背景:浙江某纺织外贸企业在柬埔寨设立工厂进行针织面料的裁剪与缝制加工并将成衣产品出口至美国。浙江省贸促会在调研走访该企业时发现,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管理层对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不够了解,本轮对等关税加征后,企业输美产品的大部分订单被暂停,目前正与客户沟通协商,考虑将部分产能转移至柬埔寨当地工厂。

机构评估:介于近期美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始严厉打击我国企业借道第三国转口和“洗产地”行为,浙江省贸促会结合该纺织企业的国际供应链生产布局提出以下原产地合规管理建议:

1、企业从中国本部出口针织/钩编织物产品(HS品目6006)至柬埔寨工厂,可办理RCEP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减免。根据RCEP协定,柬埔寨对所有成员国HS品目6006项下产品进口关税由生效时的15%在十五年内逐步降至零。目前企业出口该织物产品至柬埔寨办理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不能享受关税减免,建议改为办理RCEP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

2、企业在柬埔寨工厂将织物面料进行裁剪、缝制加工后生产为成衣产品(HS子目610822 化纤制女士短裤)出口至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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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美国统一关税表》(https://hts.usitc.gov/)首先查询到,该产品适用Rate of Duty (%) 栏第1列(Column 1)项下的General普通(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15.6%(因中国和柬埔寨皆未同美国签署过自由贸易协定,不适用第1列(Column 1)项下的Special零关税优惠税率,并且中柬两国也不适用第2列项下针对与美国没有贸易关系的特殊国家的90%较高税率);

(2)点击15.6%(General)基础税率右侧的“1/”标注,显示“See 9903.88.15”:代表着该产品若原产自中国,需加征7.5%的额外关税,因产品HTS子目被列入301条款清单4中。

(3)特朗普第二次上任后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IEEPA),先以“芬太尼问题”问题为由,对原产自中国的输美商品额外加征20%的关税,又于4月初对全球各国进口商品征收所谓“对等关税”,其中对中国和柬埔寨目前暂时实施10%的附加关税。

(4)本产品并不属于IEEPA“芬太尼关税”和“对等关税”的豁免范畴,因此,根据美国相应的原产地规则,若判定该产品原产自柬埔寨,则当前征收25.6%的关税(15.6% + 10%);若判定为原产自中国,则当前征收53.1%的关税(15.6% + 7.5% + 20% + 10%)。

3、 该产品为《美国统一关税表》(USHTS)第50至63章项下的纺织服装品,适用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该原产地规则是美国原产地体系中为数不多的成文法原产地规则,采用客观明确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代替传统的主观性较强的原产地标记规则,同时采用详细描述加工工序的方法代替美国历史上长期沿用的“名称、属性和用途”标准来判断实质性改变。以下为该产品原产地判定的具体过程:

(1)从中国进口的原材料(织物面料)在柬埔寨工厂进行加工(裁剪和缝制)后生产出的制成品即使已发生章改变(从60章改变至61章),依据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第 19 卷第 102.21 条(c)款规定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适用顺序,61章项下商品应适用“针织成型”产品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即:“针织成型”产品的原产国是指将“针织成型”产品的主要部件直接编织或钩编成成品的国家。

(2)其中,“针织成型”这一术语适用于 50%及以上的表面积由主要部件构成的纺织品,且其主要部件必须直接编织或钩编成型并用于纺织品的最终加工。“针织成型”产品的加工工序主要包括面料的针织、面料的剪切和缝制成衣。

(3)根据该原产地规则,剪切和缝制工艺无法赋予原产资格。也就是说,该纺织企业如在柬埔寨生产针织/钩编产品,必须将面料的针织/钩编工序转移至柬埔寨进行方能使成品获得柬埔寨原产资格,而在柬埔寨将中国或第三国原产的针织/钩编面料通过剪切和缝制制造出的成衣无法获得柬埔寨原产资格;相反,如果面料为中国原产,反而根据该规则判定原产国为中国。

4、企业目前表示,现有供应链模式无法满足“针织成型”纺织品的原产地规则,正在评估未来可能加大对柬埔寨工厂的投资,建立织物生产能力,将中国原产纱线进口至柬埔寨生产成织物,或直接从当地获取纤维、纱线类(原产)原材料加工成织物,再将织物生产为上述产品。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在美国对等关税政策的实施背景下,原产地认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原产地的不同认定结果,将直接导致企业在关税负担上出现显著差异。因此,准确且合规地进行原产地认定,对于企业优化供应链布局、合理规划生产与降低贸易成本等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那么,企业若在与美国签有自贸协定的第三国设厂加工生产,能否顺利将“中国原产地”切换为“投资国原产地”?这就不得不提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于2018年发布的一项重要原产地预裁定案例(HQ H301619):

预裁定申请方为一家电气公司,生产一款拟用于电动车门锁的峰值输出功率为5.8瓦的刷式电动机(HTS 8501.10.4060)从墨西哥出口到美国。企业声称,在墨西哥工厂将从中国进口的三个部件:定子(后壳体)、转子(电枢总成)和端盖总成组装为成品电动机;并且认为,尽管这些部件原产自中国,但在墨西哥工厂经过了实质性加工,最终原产国应判定为墨西哥。

经CBP对申请方材料审核后判定,该电动机由三个部件构成:定子(后壳体)、转子(电枢总成)及端盖总成,所有部件均归入HTS 8503项下,对应“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501或8502税号机器的零件”;原产于中国的部件进口至墨西哥后组装为成品。裁定请求旨在确定商品原产国,且后续补充信息显示,该请求涉及HTS 9903.88.01项下《301条款》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根据HTSUS第99章第III分章注释20(b),该税号对原产于中国且归入特定子目的商品加征25%从价税。

下滑查看CBP针对该产品原产地预裁定的具体步骤:

争议焦点:该墨西哥进口电动机的原产国应如何判定?

该判定需同时满足原产地标记要求以及HTS 9903.88.01项下《301条款》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

法律分析:

1、原产地标记规则

  •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4条(19 U.S.C. § 1304)以及19 C.F.R. Part 134,进口至美国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国。

  • 依据19 C.F.R. § 134.1(b)规定,若外国商品在另一国家经过加工,需发生“实质性转变”方可认定后者为原产国。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国家生产制造的商品适用其专属原产地规则(19 C.F.R. Part 102)。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19 C.F.R. § 102.11)

  • 判定层级依次为:a. 商品完全在某一国家获得或生产;b. 商品完全使用某一国家原材料生产;c. 进口原材料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

  • 本案中,中国部件(HTS 8503)在墨西哥组装为成品(HTS 8501.10.40),满足税则归类变更要求,因此,原产国标记为墨西哥。

3、《301条款》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原产国判定

  • 根据19 C.F.R. § 102.0,适用《301条款》《232条款》《201条款》等贸易救济措施时,需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

  • 若组装过程仅为简单装配且部件预先确定用途,则不构成实质性改变(引用2016年案例:Energizer Battery, Inc. v. United States)。

  • 本案中,中国组件的最终用途在进口时已预先确定,并且在墨西哥工厂的组装过程中,其用途并未改变。此外,在墨西哥进行的生产过程仅仅是简单组装,中国组件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未改变其名称、特性或用途),原产国仍为中国。因此,该产品需按照HTS 9903.88.01加征25%从价税。

结论:

  • 按原产地标记目的:该产品原产自墨西哥

  • 按《301条款》贸易救济目的:该产品原产自中国

美国政府近期针对进口产品在同美国签署自贸协定的第三国装配的原产地认定有加强反规避的趋势。通过对本指导案例的原产地规则适用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简单地通过改变产品的“组装地”无法改变原产地,即使在符合美国原产地标记目的(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的原产资格认定下,若中国原产的组件在第三国组装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最终产品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

(二)供应链多元化与区域化布局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3个自由贸易协定(FTA),伙伴国遍布亚洲、非洲、欧洲、中南美洲和大洋洲。据商务部预估,到2030年,我国同FTA伙伴国贸易额占对外贸易总额将达40%。外向型企业可依托RCEP等巨型自由贸易区市场,利用原产地累计规则整合区域内多个成员国的原材料及中间品,降低原产地合规管理成本。

例如,浙江省某地毯加工企业使用新西兰进口高档羊毛、英威达尼龙、德国乳胶和瑞士染料生产阿科明斯特地毯出口至日本,企业在向浙江省贸促会申办RCEP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时适用了累积规则(ACU优惠代码),使该产品的进口原材料(新西兰羊毛)更为便捷地被获取并使用于后续生产加工过程,且顺利通过了“实质性改变”判定标准以取得RCEP原产资格,享受到日本对此产品在RCEP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生效十年内由8.1%逐步降至零)。

(三)垂直一体化与深加工能力提升

企业可采用技术升级,实施智能化改造降低人力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例如:汽车行业采用定制化机器人焊接方案,实时监控焊接深度与气密性,使生产良品率从92%提升至99.7%);并且通过纵向一体化布局,控制关键原材料供应和生产环节,提升产品附加值与品牌竞争力。与此同时,出口转内销需要贴合消费升级的大趋势,外向型企业更应注重国内市场的特色需求挖潜(例如:新能源车企通过政府补贴与内需政策,显著提升了其国内市场占有率)。

二、风险提示与合规工具箱

(一)合规工具的管理应用

关税筹划:利用“FTA惠企一键通”njswfta.nanjing.gov.cn:8080、国际贸易中心(ITC)“原产地规则加速器”https://findrulesoforigin.org等境内外数据库平台,根据进出口国别查询到商品HS编码对应的最低关税及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委托贸促会等专业机构制定“关税优化路线图”。

政策动态追踪:订阅白宫、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货运系统信息服务》(CSMS)、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等官网最新资讯通告,以便及时了解如《对等关税行政令》附件清单内容、跟踪掌握美墨加协定(USMCA)2026年三方联合审查前启动国内磋商程序的进展等,避免因政策信息掌握滞后导致合规频繁踩雷。

(二)警惕热门出海区域的设厂风险

政治与劳工风险:东南亚部分国家政局不稳、工会势力强大,可导致开工延误及产能不足。建议企业提前了解当地政府是否与我国有签署投资保证协议,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供应链短板:中东欧等地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尚需评估物流与配套成本(例如:某光伏企业在波兰建厂时,因本地零部件供应不足,被迫追加20%运输预算)。相比于西欧,中东欧深入内陆腹地,铁路运输将在时效和成本上更体现出优势。

结语:高关税的外部压力正倒逼中国制造完成“从成本优势到技术主权”的历史性跨越,引导企业从“低成本依赖”转向“高价值竞争”,推动出口市场从“单极依赖”向“多极共生”转型。正如某新能源企业高管所言:“关税战是挑战,更是中国制造走向高端化的催化剂。” 浙江省贸促会建议企业短期内灵活运用政策窗口,在长期规划上通过技术升级、供应链重构、原产地合规管理等途径牢筑国际化经营风险护城河。

(来源:浙江省贸促会,作者:熊晓,浙江省贸促会 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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