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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

Dealing with trade frictions

某新三板上市公司因违法出口管制物项被处罚200万元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256天前 | 20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公告,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被天津东丽海关罚款20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警告处罚。这是近年来公开可查的、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最高金额罚款。

违法事实

2021 年 8 月10日至8月25日,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用名:承德莹

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广州昇旺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出口氟化氢铵63吨,报关单号为 020220210000543657、020220210000543230、021720210000310884,申报FOB总价为75,600美元,申报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并申领了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实际出口目的国为埃及,公司使用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传递给货代公司用于报关,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的走私行为及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王巍炜作为公司市场部副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负责上述出口业务工作,与广州昇旺化工有限公司联系对接上述涉案货物的出口事宜,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公司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公司出口业务直接负责人市场部副经理王巍炜作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公司态度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并将根据规定,在约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公司将全面核查出口业务流程,修订合规管理制度,强化单证审核机制,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杜绝虚假报关行为。组织相关销售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合规意识。后续将持续配合海关监管,定期自查整改成效,确保合法经营。

处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关于对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丽关缉查字〔2025〕1号)

(来源:出口管制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