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宁波海关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614号,宝鸡某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出口两用物项被处罚约21万元。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该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票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钛棒、钛板等,其中钛棒申报数量共计4054千克,申报总价共计80212.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108901090。经查,发现上述钛棒中的3852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钛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5.51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商品税号确认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办理删单退关手续并向商务部门说明违法情况,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3700元。
注: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出口管制编码1C202.b的物项描述如下:
b.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钛合金:
1.极限抗拉强度能够在20℃下达到900MPa或更高;
2.外径大于75mm的管材或圆柱形实心棒材(包括锻件)。
技术说明:1C202项所述的“能够”既指热处理前,也指热处理后能够达到特定指标的合金。
来源:出口管制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