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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
Dealing with trade frictions
近日,据外媒报道,三星显示(Samsung Display)在与中国竞争对手京东方(BOE)的法律对抗中取得初步胜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作出的一项裁定,或将导致京东方的 OLED 产品在近 15 年内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该裁定源于 2023 年三星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三星指控京东方通过招募其前员工、联络其供应商等方式窃取 OLED 技术。
近年来,中企遭遇美国 337 调查已非罕见现象。伴随中国企业全球化布局的持续深化,尤其是在半导体、显示面板、新能源等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力不断提升,美国 337 调查已逐渐成为中企拓展美国市场的 “高频壁垒”。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公开数据显示,2020-2024 年期间,涉华 337 调查案件数量占比约为 40%,对中企出口节奏、供应链稳定性乃至品牌信誉造成直接冲击。
因此,赴美发展的中国企业应当建立对美国337调查的基本认知,了解其法律依据、调查程序及可能产生的排除令或停止令等潜在影响。
一、法律背景
(一)相关美国法律规定
1.19 U.S.C. § 1337 — 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 trade
第337条第(a)(1)(A)款:若进口商品或其进口销售对美国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破坏或实质性损害”,或“阻碍产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商业”,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可据此调查。
2.19 U.S.C. § 1337(d) — Exclusion Orders
第337条第(d)款:若ITC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可发布排除令,禁止特定侵权商品进入美国。
3.19 U.S.C. § 1337(f) — Cease-and-Desist Orders
第337条第(f)款:ITC可配合或替代排除令,发布停止令(CDO),要求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包括在美销售或宣传。
4.19 U.S.C. § 1337(j) — Presidential Review
第337条第(j)款:若ITC发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总统有60天权力基于政策考量予以否决。
5.19 U.S.C. § 1337(c), (g) — Investigation & Appeals
第(c)款:规定USITC调查程序、行政裁定必须依据听证记录作出;
第(g)款:若被告不回应,可直接被认为违约并裁决侵权。
(二)337调查的主要阶段
申诉方提交申请书(Complaint)→USITC发布立案通知(Notice of Institution)→
USITC设定调查期限(Target Date)→ALJ设定预计完成调查的时间(一般14–16个月),并报送ITC→调查与证据阶段(Discovery & Hearings)→初步裁定(Initial Determination)→ALJ发布救济建议与公告→最终裁定(Final Determination)→总统审查期(60天)→上诉(CAFC)
二、本案详情
(一)本案主体
1.申诉方
本案申诉方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Samsung Display Company, Ltd.,简称 “SDC” 或 “申诉方”),是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掌握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相关技术。
2.被诉方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企业;
及其境内子公司:
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的子公司;
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的子公司;
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的子公司;
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的子公司;
武汉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的子公司;
云南创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的子公司;
及其境外子公司:
京东方科技美国公司,美国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的子公司;
上述京东方科技集团及其境内外子公司共同构成本案的被诉方(以下统称 “被申诉方”)。
(二)争议产品及技术
本案争议产品为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面板、模组及其组件(以下简称 “被诉产品”);SDC具备OLED相关技术。
(三)SD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诉书
1.SDC申诉书概要
2023 年 10 月 30 日,SD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 “ITC”)递交申诉书,指控被诉方涉嫌实施非法行为,具体包括向美国出口、为出口至美国而销售,以及在美境内销售被诉产品。
申诉方主张,被诉方京东方盗用其商业秘密,并将该商业秘密用于被诉产品生产,进而对 SDC 实施不正当竞争;京东方所获竞争优势,正是其盗用 SDC 商业秘密的直接结果。此外,申诉方还指控,京东方涉嫌与其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及第三方合谋窃取 SDC 的商业秘密 —— 上述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及第三方未严格履行与 SDC 签订的保密协议,非法将 SDC 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京东方。
为支撑上述指控,申诉方向 ITC 提交了韩国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及公开报道。上述材料显示:SDC 的合作方 Toptec 公司工作人员,曾因盗取 SDC 的商业秘密并向中国公司提供该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SDC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如下请求:
(a) 依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37 条),对被申诉方使用 SDC 商业秘密制造被诉产品,并将该等产品进口至美国、为进口至美国而销售、及 / 或在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的行为所涉的第 337 条违规情形,启动调查;
(b) 依据《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c) 条,安排并举行听证会,以实现以下目的:①接收与 “是否存在第 337 条违规情形” 相关的证据并听取辩论;②在听证会后,裁定存在第 337 条违规情形;
(c) 依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37 (d) 条,针对各被申诉方、其下属子公司、关联企业及代理人制造或代表其制造的产品,发布永久性有限排除令,禁止使用 SDC 商业秘密制造的被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d) 依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37 (f) 条,发布永久性停止令,禁止各被申诉方、其美国境内子公司、关联企业及代理人从事以下行为:进口使用 SDC 商业秘密制造的被诉产品、为进口该产品而销售、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推广及 / 或广告宣传、分销该产品、要约销售该产品、销售该产品、进口后使用该产品、进口后销售该产品,以及在美国境内以其他方式转移该产品;
(e) 依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37 (j) 条,在 60 天总统审查期内,对进口使用 SDC 商业秘密制造的被诉产品,征收保证金;
(f) 基于本次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职权,依据法律作出其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救济措施。
2.SDC的实体主张、事实及理由
主张 | 事实及理由 | |
SDC商业秘密被盗取 | 1.公开版申诉书未披露涉案技术细节 2.涉案技术可用于改进涉案产品(提升 OLED 显示器品质与生产效率) 3. SDC 是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自主研发与巨额投入形成) 4.涉案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 |
京东方(及关联子公司)与第三方合谋盗取 SDC 商业秘密 | SDC对涉案技术的研发过程 | 1.公司技术研发信息 2.公开新闻报道 |
SDC为维持涉案技术安全性采取了必要措施 | 1.原文提及 SDC 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保密协议、物理安全措施、软件加密、法律约束供应商等) 2.公开版申诉书未披露具体措施细节 | |
Toptec 向包括京东方在内的中国显示器制造商推销 SDC 设备的行为 | Toptec的销售行为并未获得SDC的授权 | |
Toptec 等公司盗取SDC的商业秘密,并将涉案技术提供中国公司 | 1.韩国法院生效刑事判决 2.公开新闻报道 | |
京东方曾与 Toptec 等公司合谋盗取 SDC 技术,且有主体(未披露)存在销毁证据行为 | 1.韩国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及该案案卷材料 | |
2.如缺少涉案技术,中国公司将无法以合理商业效率生产质量无瑕疵(如消除OLED显示器中的气隙)的涉案产品。 | ||
3.当前,被盗技术仍被应用于绵阳、成都的生产线,且通过前述生产线获得的产品将进入美国市场。 | ||
京东方曾招募SDC离职员工以盗用商业秘密 | 1.离职员工的领英界面(显示离职后入职京东方) | |
2.公开新闻报道 | ||
3. SDC 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员工负有保密义务) | ||
京东方的OLED产品已进入美国市场 | 1.美国市场内的iPhone 14曾使用该产品 | |
2.美国市场内的1.3 英寸 4K OLED 微型显示器曾使用该产品 | ||
3.京东方位于绵阳的关联公司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表示,其生产并销售的被诉 OLED 显示器被进口至美国 | ||
4.京东方所有的生产设施均位于美国境外 | ||
京东方通过向美国出口使用 SDC 被盗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SDC 自身在美产业布局、SDC 在美商业合作方均收到京东方前述行为的损害;具体体现为:SDC 的 OLED 显示器(含微型显示器)在美及境外市场销售额、份额下降,产品价格被压低,利润受损;丧失商业秘密授权的潜在特许使用费;同时 SDC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控制权及 “先发优势” 受损,美国境内研发团队规模或缩减;SDC 主流市场份额被挤压(如 iPhone 面板供应中 SDC 份额将从 70% 降至 30%),还在 OLED 微型显示器领域(如向苹果 VR 头显供货)冲击 SDC 美国子公司 eMagin 业务,且将侵权产品进口至美用于维修更换或测试验证。 | |
(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裁
2025年7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本案作出初裁,具体如下:
1.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创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京东方科技美国公司违反《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第 (a)(1)(A)(i) 款的规定 —— 该违规行为体现为:被诉方将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模组及其组件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该类产品,且上述行为涉及商业秘密盗用;此类行为具有摧毁或实质性损害美国某一产业、或阻碍美国境内该产业建立的威胁。(参见《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37 (a)(1)(A)(i) 款)。
2.本裁定建议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1)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简称 “LEO”),该排除令包含一项标准证明条款 —— 即委员会就 “未使用被盗商业秘密制造的进口产品” 作出认定后,相关主体需依据该条款提交合规证明(证明产品未使用侵权技术),方可申请进口;
(2)对所有被诉方(包括美国境内及境外主体)发布停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简称 “CDO”);
(3)在总统审查期(Presidential Review Period,简称 “PRP”)内,对相关产品按价值征收100% 的保证金。
(五)本案程序历史及后续走向
时间 | 程序阶段 | 关键文件 / 行为 |
2023.10.30 | 提交申诉书 | Samsung Display 向 USITC 提交 Section 337 投诉书 |
2023.12.06 | 立案公告 | USITC 在《Federal Register》发布立案通知(Notice of Institution) |
2024.01.19 | 目标日期设定 | ALJ(行政法官)设定本案“Target Date”并上报委员会;委员会决定不复审 |
2025.07.11 | 初裁(Final Initial Determination) | 行政法官裁定:BOE 侵犯三星商业秘密,违反19 U.S.C. §1337(a)(1)(A)(i) |
2025.07.17 | 初裁公告 | USITC 发布《Notice: Issuance of Initial Determination on Violation of Section 337》 |
2025.08.11 | 初裁与救济建议文件 | “Initial Determination on Violation and Recommended Determination on Remedy and Bond” |
预计 2025.11 | 最终裁定(Final Determination) | USITC 委员会预计将发布最终裁定,决定是否下达 LEO/CDO |
三、中企应对337调查的合规镜鉴
(一)出口前:筑牢内部管控与商业秘密保护防线
在产品出口美国前,企业需将商业秘密与技术保护作为核心工作,搭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对技术文档实施加密存储、严格管控信息访问权限、规范员工离职交接流程,以及加强保密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督。同时,需对供应商及潜在合作伙伴开展全面尽职调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历史记录。此外,企业应定期组织美国知识产权法规及 337 条款专项培训,强化内部全员合规意识,并妥善留存研发记录、生产流程文件、供应链台账及授权证明等资料,为应对未来可能的调查与证据调取做好充分准备。
(二)立案后:严守调查程序,规范证据管理
企业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下发的《立案通知》(Notice of Institution)后,需第一时间组建内部法律团队,并联合外部专业顾问开展风险评估,同步启动答辩材料准备工作。证据披露环节需严格遵循 USITC 的法定要求,同时采取加密、标注保密信息等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与敏感数据不被泄露。此外,企业应及时向各子公司、生产线及销售团队传达立案情况,明确禁止任何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避免潜在违规操作持续发生。在参与行政法官(ALJ)组织的公开或保密听证时,需提交条理清晰、内容充分的证据材料及技术说明文件,充分展现企业的合规态度与配合意愿。
(三)初裁阶段:精准评估风险,优化产销流程
企业需重点关注行政法官(ALJ)发布的《初步裁定》(Initial Determination)内容,尤其是其中提及的救济建议,精准评估有限排除令(LEO)与停止令(CDO)可能对业务造成的影响。根据初裁结果,企业应迅速调整生产、出口及销售流程,通过技术核查、工艺优化等方式,确保产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技术或商业秘密的情形。同时,需建立合规申明机制,对涉及有限排除令(LEO)条款的产品,按要求向 USITC 提供真实、可验证的合规证明文件,降低后续处罚风险。
(四)最终裁定及总统审查期:制定战略应对方案
USITC 发布最终裁定后,企业需全面梳理裁定内容,明确是否维持初步裁定及是否实施有限排除令(LEO)、停止令(CDO)。若裁定结果对企业不利,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包括研发产品替代方案、调整供应链布局、推进技术改造等,以缓解潜在风险对业务的冲击。在为期 60 天的总统审查期内,企业需密切跟踪政策动态,主动关注是否存在豁免申请或裁定调整的可能性,抓住窗口期与相关部门开展沟通,及时优化应对策略。
(五)上诉阶段与长期合规:构建持续防控机制
若企业对 USITC 最终裁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裁定发布后 60 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在此之前需完成上诉材料梳理、技术证据固定等准备工作。从长期发展角度,企业应以本次案件为警示,持续完善内部知识产权与出口合规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员工、供应链及生产全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此外,需将 337 调查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纳入日常合规培训范畴,逐步构建全员参与的长期风险防控意识,为企业国际市场业务的合规运营与商业信誉维护提供坚实保障。
声明:文中涉及的相关指控、规则条款或案例等内容,均为客观呈现域外法律框架与实践中的现象,不代表本文对任何此类指控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或赞同,亦不构成对特定主体行为的评价。由于域外法律政策处于动态调整中,且具体合规场景存在复杂性与个体差异,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决策依据或行动指引。
本案裁判书非常经典,具有极高的学习和研究价值,需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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