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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
Dealing with trade frictions
商务部28日在官网发布公告,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19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4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决定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4年9月5日,应中国苯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指出,自2025年8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来源:中国新闻网)
有记者问,8月29日,美国商务部将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以及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移出“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名单,中方对此有何评论?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回应称,中方注意到有关情况。半导体是高度全球化的产业,经过数十年发展,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产业格局,这是市场规律和企业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美方此举系出于一己之私,将出口管制工具化,将对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产生重要不利影响,中方对此表示反对。中方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延伸阅读:“经验证最终用户”(Validated End-User,VEU)资格,是美国商务部设立的一种特殊认证,用于简化某些受管制物品和技术的出口程序。VEU资格是美国政府授予某些外国企业的一种豁免认证。获得VEU资格的企业在进口美国受管制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时,可以免除单独申请出口许可证的繁琐程序,从而简化进口流程,减少时间和成本。VEU资格在半导体行业应用广泛。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VEU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运营和合规信息。然后美国商务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VEU资格条件。(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周五(8月29日)以 7 : 4 作出裁决,称国会虽授予总统在国家紧急情况下广泛权力,但并未“明确授权总统加征关税、税收或类似税收”的权力。
裁决判定特朗普对全球各国征收的所谓“对等关税”以及针对中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芬太尼关税,属于滥用紧急权力法,是非法征收的。
上诉法院允许相关关税继续有效至 10 月 14 日,以便为上诉程序留出时间。
特朗普当天抨击该裁决,并誓言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
有贸易专家指出,特朗普政府早已预料到这一结果,并准备了多套替代方案。即便最高法院最终也判定特朗普关税是非法的,备选方案也能维持关税措施实施。
替代方案主要有 5 种:
替代方案一:第 232 条款关税
特朗普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款。第 232 条款关税是特朗普总统关税战略的核心,该项关税是首选替代方案。特朗普政府正计划扩大针对特定行业的关税,以规避迫在眉睫的关税法律纠纷。
特朗普之前已经对钢铁、铝、铜和汽车及零部件加征了 232 关税,其中钢铁(50%)、铝(50%)、铜(50%)、汽车及零部件(25%)。目前,美国商务部正在对药品、半导体、重型卡车、关键矿物,以及商用飞机和零部件等进行 232 调查。
替代方案二:第 122 条款关税
可能性极大的方案。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 122 条款,该条款规定总统有权对一个或多个国家实施最高达 15% 的关税,并可设立进口配额,且无需任何正式调查或程序。但有效期最长仅为 150 天,除非国会延长。
特朗普可使用该条款迅速将针对各国 10% 的全面关税替换为最高 15% 的类似关税,此后可要求国会采取行动延长。
替代方案三:第 338 条款关税
特朗普依据《1930年贸易法》第 338 条款,该条款允许总统对歧视美国贸易(对美关税或者进口限制)的国家进口商品加征最高 50% 的关税。
338 条款曾被用作讨价还价的工具,但从未被正式使用过。作为大萧条时期的遗留条款,其危险性在于法律基础薄弱,近百年来未被使用,司法解释空白,很容易被WTO裁定违规。
替代方案四:第 301 条款关税
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 301 条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调查外国“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贸易行为,并采取报复措施。如2018年,特朗普第一任期间对华发起301调查并通过301条款加征关税。对约 4500 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 7.5%-25% 关税。
但特朗普在第二任期并未使用该条款,原因是:
1)301条款关税从开始调查到最终实施,整个过程可能长达 135 至 470 天,这与特朗普的快速战略不符;
2)很多国家商品并未违反301条款,很容易被WTO裁定违规,WTO已多次裁定美国301条款违反多边规则,但美国拒绝执行裁决;
3)针对中国的大部分商品已经发起过301调查。
替代方案五:第 201 条款关税
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 201 条款,该条款允许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如关税、配额)。
不同于 301 和 232 条款,201 条款存在加征时间和税率上的限制:
1)通过201条款加征关税一般不超过 4 年,最长可延期至 8 年;
2)201 条款税率上限为 50%。
2018年,美国就通过 201 条款对中国和韩国的太阳能板与洗衣机加征 30% 关税。(来源:贸易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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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务协会其前身是1984年7月成立的绵阳市商业经济学会,2006年4月更名为绵阳市商务学会。2007年根据学会创新发展的需要,经市商务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正式更名为绵阳市商务协会,并保留全市商务经济理论研究的学会职能。
绵阳市商务协会主要由绵阳市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内贸、外贸、电子商务等商务流通企业及其有关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团体、个人自愿而结成的行业性和学术性相结合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绵阳市商务局。
2016年,市商务协会被评定为首批4A级社会组织;2020年再次获得4A等级社会组织。2020年7月,市商务协会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绵阳市优秀服务业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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