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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窗帘、进口纱线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120天前 | 4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窗帘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202512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51125日,应印尼国内生产商申请,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KPPI)对进口窗帘(包括帷帘)、百叶窗、床帷及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Curtains (Including Drapes), Interior Blinds, Bed Valances, and Other Furnishing Articles]启动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6303.12.006303.19906303.91.006303.92.006303.99.006304.19.906304.91.906304.92.00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14日内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进行应诉登记;听证会预计将于当地时间20251216日下午2点至4点举行,参加听证会的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129日前提交书面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联系方式:

INDONESIAN SAFEGUARDS COMMITTEE

(Komite 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KPPI)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I, 5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5 7758

邮箱:kppi@kemendag.go.id

2019918日,印尼对进口窗帘(包括帷帘)、百叶窗、床帷及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20527日,印尼正式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有效期至2022118日。2022425日,印尼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355日,印尼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3522日~2024521日为22,717印尼盾/千克、2024522日~2025521日为16,595印尼盾/千克、2025522日~2026521日为10,473印尼盾/千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6IDN33S2.pdf&Open=True

二、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纱线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202512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51125日,应印尼国内生产商申请,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KPPI)对进口合成纤维纱线和人造短纤维纱线(缝纫线除外)[Yarn (Other Than Sewing Thread) of Synthetic and Artificial Staple Fibres]启动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5509.22.005509.32.005509.51.005509.53.005510.12.005510.9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14日内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进行应诉登记;听证会预计将于当地时间20251216日上午10点至12点举行,参加听证会的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129日前提交书面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联系方式:

INDONESIAN SAFEGUARDS COMMITTEE

(Komite 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KPPI)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I, 5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5 7758

邮箱:kppi@kemendag.go.id

2019918日,印尼对进口合成纤维纱线和人造短纤维纱线(缝纫线除外)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20527日,印尼正式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有效期至2022118日。2022425日,印尼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355日,印尼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3522日~2024521日为766印尼盾/千克、2024522日~2025521日为553印尼盾/千克、2025522日~2026521日为340印尼盾/千克,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6IDN32S2.pdf&Open=True

三、越南对华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

202512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3546/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期中复审终裁,决定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为3.57%12.63%(详见附表)。

202046日,越南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1013日,越南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正式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税率为3.36%17.45%

20221230日,越南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期中复审调查。2023111日,越南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期中复审终裁,决定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为3.24%12.39%2025218日,越南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期中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5402.33.105402.33.905402.46.105402.46.905402.47.105402.47.9020251016日,越南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pvtm.gov.vn/data/00195410-a87c-4a80-989d-83a83a4e020d/userfiles/files/QD%203546%20ket%20qua%20ra%20soat%20vu%20viec%20AR02_AD10.pdf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