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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
Dealing with trade frictions
一、印度对华冷轧无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
二、菲律宾对水泥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三、土耳其对华腈纶或变性腈纶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五、印度尼西亚对涉华双轴取向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一、印度对华冷轧无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12月1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35/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无取向电工钢[Cold Rolled No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CRNO)]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如下:涉案生产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Wuhan Iron & Steel Co., Ltd.)、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Baosteel zhanjiang Iron & Steel Co., Ltd.)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均为223.82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414.92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冷轧硅钢扁平材产品,无论是否成卷,也不论宽度和厚度。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210、7225以及7226项下的产品。用于制造冷轧无取向电工钢的冷轧全硬硅电工钢(CRFH)不适用本案反倾销措施。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24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POSCO Maharashtra Steel Pvt. Ltd.和CSCI Steel Corporation India Pvt.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无取向电工钢发起反倾销调查。此次调查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2251920、72251990、72261920、72261990项下的产品和72255010、72107000、72261910、72269110和72261100项下的部分产品。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2025年9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8625.pdf
二、菲律宾对水泥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5年10月21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行政令第25-15号,对进口普通硅酸盐水泥(Ordinary Portland Cement)和混合水泥(Blended Cement)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第一年为14.00菲律宾比索/40千克或349菲律宾比索/吨,措施的金额或税率将定期审核,必要时贸工部对其进行调整。措施有效期为3年,自2025至2028年,自菲律宾海关局发布海关备忘录令(CMO)/海关备忘公告(CMC)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菲律宾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2523.29.90和2523.90.00。涉案产品主要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尼西亚、日本和越南。本案措施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从免征保障措施税的国家进口普通硅酸盐水泥和混合水泥,应提交由原产国的授权机构/办公室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CO),但须附加海牙认证(Apostille)或菲律宾大使馆/总领事馆的认证(如适用)。
2024年10月31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公告称,对水泥发起保障措施自主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19年至2024年6月。2025年2月20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行政令第25-1号,对进口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和混合水泥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建议对涉案产品以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保障措施,金额为400菲律宾比索/吨或16.00菲律宾比索/40千克,有效期为200天。
(编译自:菲律宾贸工部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dtiwebfiles.s3.ap-southeast-1.amazonaws.com/Negosyo/Imports/Trade+Remedies/DTI+Orders,Notices,Initiation+and+Preliminary+Reports/Cement+2024/Final/Department+Administrative+Order+No.+25-15+s.+2025.pdf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10PHL11.pdf&Open=True
三、土耳其对华腈纶或变性腈纶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2月1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3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腈纶或变性腈纶产品(土耳其语:akrilik elyaf/akrilik veya modakrilik olanlar)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Jilin Jimont Acrylic Fiber Co., Ltd.)和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Jilin Qif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税率均为6.72%,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4.24%。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501.30.00.00.0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24年12月2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腈纶或变性腈纶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5/12/20251217-10.htm
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2025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Thermoformed Molded Fiber Product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4823.70.0020 和4823.70.0040项下产品。
2024年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5年9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5/er1215_67829.htm
五、印度尼西亚对涉华双轴取向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12月9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印度、中国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Biaxxially Oriented Polyethylene Terephtalate (BOPET)]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维持印尼财政部第11/PMK.010/2021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详见附表),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征税令为准。涉案产品为未经加强、层压的双轴取向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板、片、膜、带、卷等,涉及印尼税号ex 3920.62.10、ex 3920.62.91和ex 3920.62.99项下的产品。
2014年7月25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对原产于印度、中国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2月14日,印尼对该案作出肯定性裁决(印尼财政部公告号221/PMK.010/2015),开始对中国、印度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2.6%~10.6%。2019年10月23日,印尼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2月3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11/PMK.010/2021号公告,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5年2月6日,印尼对该案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官网)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kadi.kemendag.go.id/unduhan-file/a09abfcf-9739-41d4-9e1f-5ff42daccbf2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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