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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巴基斯坦对华精对苯二甲酸作出反倾销初裁;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棉织物征收保障措施税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85天前 | 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巴基斯坦对华精对苯二甲酸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6年1月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70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精对苯二甲酸(Pure Terephthalic Acid)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生产商INEOS Zhuhai Chemical Co., Ltd.(珠海英力士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出口商INEOS Aromatics Asia Limited(英力士芳烃亚洲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税率为2.63%,出口商Zhejiang Dushan Energy Co., Limited(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税率均为9.5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2917.3610。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精对苯二甲酸和涉及国外捐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精对苯二甲酸。预计终裁将于初裁公告发布180日内作出。

2025年8月16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的精对苯二甲酸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

(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6/01/ADC-70-PD-Notice-PTA.pdf


二、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棉织物征收保障措施税

2026年1月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5年12月31日,印尼财政部在官方公报发布2025年第98号令,决定自2026年1月10日起对进口棉织物(Cotton Fabric)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详见附表),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5208.21.00、5208.22.00、5208.31.90、5208.33.00、5209.11.90、5209.21.00、5209.31.00、5209.49.00、5210.21.00、5210.32.00、5210.59.90、5211.31.00、5211.59.90、5212.15.90、5212.21.00和5212.23.00。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23年10月27日,印尼对进口棉织物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25年9月16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称,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案件调查期为2020年~2024年。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10IDN33S1.pdf&Open=True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