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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
Dealing with trade frictions
2026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烟油雾化器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Oil Vaporizing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392)作出337部分终裁:驳回两家列名被告美国STIIIZY IP LLC f/k/a STIIIZY, LLC of Los Angeles, CA、美国STIIIZY Inc. d/b/a Shryne Group Inc. of Los Angeles, CA提出的在上诉期间暂停救济措施的动议。
2026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驳回两家列名被告美国STIIIZY IP LLC f/k/a STIIIZY, LLC of Los Angeles, CA、美国STIIIZY Inc. d/b/a Shryne Group Inc. of Los Angeles, CA提出的复议动议。
2026年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通过复审,确认本案存在侵权,对经由列名被告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侵权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并对其中两家列名被告美国STIIIZY IP LLC f/k/a STIIIZY, LLC of Los Angeles, CA、美国STIIIZY Inc. d/b/a Shryne Group Inc. of Los Angeles, CA发布禁止令,本案调查终止。
2025年9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发回重审的最终初裁(FID)予以复审,确认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地位的经济要素,并请利益相关方就涉及到的公众利益和建议救济措施提交书面材料,不晚于2025年10月1日提交。
2025年5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的最终初裁予以复审,原初裁内容为本案不存在侵权,并在复审过程中撤销关于申请方不满足美国国内地位的经济要素的初裁,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4年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初裁(No.32)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下列内容的调查:美国注册专利号11,369,757第2、9、16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766,527第23、26、30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759,580第11、16-18、20项申诉。
2024年10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的初裁(No.20)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下列内容的调查:美国注册专利号11,369,756第2-3、6-9、11-17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369,757第3-8、10-12、14、17-19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766,527第2-3、6-9、12-16、19-20、24-25、27-29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759,580第2-5、9、12-15、19项申诉。
2024年7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初裁(No.1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766,527第4、21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烟油雾化器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Oil Vaporizing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92)。
2024年1月30日,美国PAX Labs Inc. of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1,369,756、11,369,757、11,766,527、11,759,580),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STIIIZY IP LLC f/k/a STIIIZY, LLC of Los Angeles, CA、中国广东ALD Group Limited, of China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AL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of Hong Kong、美国STIIIZY Inc. d/b/a Shryne Group Inc. of Los Angeles, C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刘思奇校对)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92_notice04032026sg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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