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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
Dealing with trade frictions
2026年4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433)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初裁(No.85)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部分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eorgia的调查。
2025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5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627,684权利要求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56)不予复审,即将预计调查结束日期延长至2026年10月13日。
2025年12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的初裁(No.53)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5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512,025的调查。
2025年9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初裁(No.52)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的调查。
2025年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初裁(No.5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第1、2、4、12项权利要求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512,025第20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5年8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4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的调查。
2025年2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初裁(No.7)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的调查。
2025年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33)。
2024年12月18日,美国Corning Incorporated, Corning, New York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8,627,684、9,512,025和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陕西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 Ltd., d/b/a Irico Display Devices Co., Ltd. of China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A、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中国广东TCL China Star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 of Irvine, CA、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中国陕西Xianyang CaiHong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刘思奇校对)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33_notice04202026sgl.pdf
2026年4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II(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 II,调查编码:337-TA-1441)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的初裁(No.5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eorgia的调查。
2026年4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如果本案存在侵权,建议救济措施为对经由列名被告中国陕西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 Ltd., d/b/a Irico Display Devices Co., Ltd. of China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陕西Xianyang CaiHong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TCL China Star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 of Irvine, CA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侵权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并就此向公众和利益相关政府机构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不晚于2026年5月8日提交。
2025年1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初裁(No.3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所有权利要求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642,491第2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5年12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初裁(No.29)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的调查。
2025年9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28)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的调查。
2025年8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2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的调查。
2025年3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II(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 II)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41)。
2025年1月31日,美国Corning Incorporated of Corning, New York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8,642,491、8,640,498),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陕西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 Ltd., d/b/a Irico Display Devices Co., Ltd. of China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A、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中国广东TCL China Star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 of Irvine, CA、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中国陕西Xianyang CaiHong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刘思奇校对)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41_notice04202026sg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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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务协会
绵阳市商务协会其前身是1984年7月成立的绵阳市商业经济学会,2006年4月更名为绵阳市商务学会。2007年根据学会创新发展的需要,经市商务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正式更名为绵阳市商务协会,并保留全市商务经济理论研究的学会职能。
绵阳市商务协会主要由绵阳市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内贸、外贸、电子商务等商务流通企业及其有关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团体、个人自愿而结成的行业性和学术性相结合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绵阳市商务局。
2016年,市商务协会被评定为首批4A级社会组织;2020年再次获得4A等级社会组织。2020年7月,市商务协会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绵阳市优秀服务业商(协)会”。
协会宗旨: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服务于会员;为主管部门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协助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充分发挥“政企互动桥梁、素质提升平台、学习交流沙龙”三大作用。
市商务协会目前有10个分支机构,包括:外贸、跨境电商分会、社会酒店行业分会、IT行业分会、美容养生行业分会、电动车行业分会、对外交流合作委员会、名特优品牌商会等,会员单位200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