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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将废除“最惠国关税税率”,对各国实行差别化关税;通行费200万美元,伊朗开通安全航道,征收通行费;突发!美封杀中国路由器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8天前 | 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美国将废除“最惠国关税税率”,对各国实行差别化关税!全球贸易不确定性加剧

美东时间2026年3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关于WTO改革的报告,明确敦促成员国重新审视“最惠国待遇税率(MFN)”这一核心原则。

主张允许“区别对待”不同贸易伙伴,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化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应对“贸易失衡”和“非市场经济”问题。

●美国认为,WTO所主导的全球贸易体系存在严重失衡,包括巨额贸易逆差、产能过剩、生产高度集中等问题,这些问题损害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利益。

●美国认为,当前“最惠国待遇税率(MFN)”无法应对各国经济体制差异、市场封闭、结构性失衡等问题。最惠国税率未能实现公平竞争,反而助长了“搭便车”和不平衡。

●美国认为,WTO并非解决所有贸易问题的唯一平台,改革应聚焦于切实可行的目标,承认其局限性,而非试图赋予其过度的职能。

●美国建议,重新审视MFN关税与“互惠”之间的关系。允许成员根据对方市场开放程度、竞争公平性等因素自由调整MFN关税待遇。

这一立场若实质推进,即使未正式废除MFN,也将对全球贸易体系、主要经济体和具体国家产生多层次、连锁式影响。

如果弱化,甚至直接废除,各国将非常容易对特定国家加征高关税。将使全球贸易回到WTO成立之前的贸易保护主义时代,各国可随意以贸易保护为借口,对其他国家设置高额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

3月26日至29日,WTO三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将在喀麦隆举行,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预计将出席。这份改革报告将成为此次会议讨论的焦点。

最惠国税率(MFN tariff rate) 是WTO框架下的一项核心概念,通常也被称为“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PNTR),是WTO非歧视的基石。指一个WTO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所有WTO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标准、非歧视性关税税率。它也被称为“正常关税”或“约束关税下的适用税率”。

根据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如果一个国家给予某个贸易伙伴任何贸易优惠(如降低某种商品的关税),必须立即、无条件地自动适用于所有其他WTO成员国。这确保“非歧视”——不能厚此薄彼。

除非有自由贸易协定(FTA)、普惠制(GSP,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或其他例外,否则所有WTO成员的进口商品都适用这个税率。(来源:贸易夜航)


2、通行费200万美元,已有船舶支付!伊朗开通安全航道,征收通行费

据报道,伊朗向一些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的油轮收取 200 万美元的通行费进一步控制这一全球航运咽喉要道。

据伊朗国际新闻报道,伊朗议员阿拉丁·博鲁杰尔迪3月22日告诉伊朗国家广播电视台(IRIB):“向一些过境船只收取 200 万美元的过境费,反映了伊朗的实力。”

据该媒体报道,伊朗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表示,该措施已经实施

他说:“现在,因为战争是有代价的,所以我们自然必须这样做,向途经霍尔木兹海峡的船只收取过境费。”

据海事权威媒体Lloyd’s List《劳氏日报》报道,伊朗已在霍尔木兹海峡建立了一条事实上的“安全航道”,并向经过审查的油轮提供通行权

伊朗革命卫队(IRGC)建立了船舶核查和审批系统,为某些“非美国/以色列关联”的船只开设一条“安全通道”,这条“安全通道”靠近伊朗领海的拉拉克岛(Larak Island)附近,接受伊朗海军及港口的目视检查。

计划使用该航线的船舶,需提前向伊朗方面报备船东信息、货物目的地等详细资料。

截至目前,尚不清楚具体哪些船只直接向伊朗革命卫队申请了许可,但已有至少 9 艘船舶经由这条“安全通道”驶离海峡,这些船舶是印度、巴基斯坦、希腊等的油轮和散货船,暂无法确认这些船只是否均支付了费用。

但报道称,至少确认有一家私人油轮运营商,在上周向伊朗支付了大约 200 万美元,以换取其船只安全通行。支付方式因伊朗受制裁而不明朗。

3月22日,伊朗外交部声明阐述了伊方关于霍尔木兹海峡航运和航行安全的原则立场。声明说,

●属于美国、以色列以及其他参与侵略国家的船只不符合正常和非敌对通行条件,伊朗将依法予以处理。

●属于其他国家或与其有关联的非敌对船只,只要没有参与或配合针对伊朗的侵略行动,并遵守伊朗方面公布的安全规章和措施,即可在与伊方主管部门协调后,安全通过霍尔木兹海峡。(贸易夜航)


3、突发!美国封杀中国路由器

当地时间2026年3月23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更新受管制清单(Covered List),将外国制造的消费级路由器纳入其中。路由器是每个家庭中连接电脑、手机和智能设备到互联网的设备。FCC称,此前由白宫召集的行政部门跨部门机构认定,此类路由器“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公民的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该行政部门认定,外国生产的路由器(1)会造成“供应链漏洞,可能扰乱美国经济、关键基础设施和国防”,(2)会构成“严重的网络安全风险,可能被利用来立即严重破坏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并直接损害美国公民的利益”。

除获得美国国防部(DoW)或国土安全部(DHS)有条件批准的路由器外,所有在外国生产的路由器均被禁止进口。

FCC的这项命令不会影响消费者继续使用他们之前购买的路由器;也不会阻止零售商继续销售、进口或推广之前通过FCC设备授权流程批准的路由器型号。根据FCC的受管制清单规则将禁止进口新型路由器。

FCC称鼓励消费级路由器生产商按照该决定所附指南提交有条件批准申请。申请应提交至 conditional-approvals@fcc.gov。(来源:合规观澜)

4、被制裁中国企业起诉美国政府案审判结果公布

2026年3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就三诺数码(香港)(3Nod Digital(Hong Kong)Limited)诉美国国务院案作出判决,这是一起围绕“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 SDN)除名程序展开的行政诉讼。根据法院公开文件,法官认定美国国务院下属的经济制裁政策与实施办公室(Office of Economic Sanctions Policy and Implementation, OESPI)在处理企业除名申请时并未获得合法授权,其作出的否决决定应予撤销,并将案件发回相关部门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美国政府主张,《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并未规定明确的除名申请权利或程序,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较大裁量空间,可自行安排内部决策机制。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立场,而是将审查重点限定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上。判决指出,OESPI作为国务院内部机构,本质上是“法律所设之机关”,只能在明确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而现有法律及授权体系并未赋予其独立裁决除名申请的权限。

就判决结果而言,本案为三诺数码争取到了重新审查的机会,但并未实质改变其仍处于制裁名单的状态。这种“程序性胜诉、实体未决”的裁判结果,在美国制裁诉讼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国家安全领域采取的审慎立场。(来源:环球法务)